天正无讼 - 垂询电话:0546-8312348 天正清算 - 客服电话: 0546-7712348 【 天正智库专家汇 】
天正大讲堂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3-30 ]      浏览:( 1298 )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的概念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是指在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合并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使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在一个程序中得到支付。由法院裁定将整个集团公司的财产和负债合并在一起,是实体性的合并。它允许法院在一个涉及多个公司破产的案件中,不考虑公司实体的独立性,将它们作为一个实体所持有的财产和发生的负债[1]。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偿债程序,破产程序的宗旨是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该程序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关联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债权归属混乱等问题,若关联企业单独破产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破产法的程序价值难以得到体现,通过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可以最大程度简化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尽管法律没有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已成为法院审理部分资产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唯一有效选择[2]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的法理依据

  虽然《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之所以中止该诉讼程序的原因是:破产程序的重点在于债权人公平受偿,如果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特别是财产混同的成立,则债务人的股东的财产当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将其纳入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一并管理和处分,而不能仅仅以此部分破产财产有限满足个别债权人受偿,否则将与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3]。

  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也应类推适用上述规定,理由如下:首先,如果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其次,债务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完全受偿,债权人利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应以其全部责任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的全部责任财产应系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根据公平受偿原则,应由破产管理人一并管理、处分。

  因此,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的法理依据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人格混同,关联企业相互之间以其全部责任资产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企业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5]。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即可认定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6]。鉴于,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所欲解决的障碍是关联企业的资产权属无法区分或者区分成本过高损害债权人利益。我们倾向于认为,关联企业之间流动资金、货币资产、固定资产等主要经营性资产,难以区分的,或者财务帐薄、会计凭证难以区分的,或者共同适用同一账户的等,可以认定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同时,人民法院应慎用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总量是确定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数也是确定的,唯一需要决定的是破产财产的清算方式。采取不同的破产程序所实际影响到的仅仅是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意见应受到充分的保障及尊重。比如,存在相互担保或代偿的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同一债权人只计算一次债权金额,从而导致该债权人实际受偿减少。比如,保证人和债务人系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前,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保证人申报五百万债权,总计申报一千万元的债权;而实体合并后,因债务人和保证人主体混同,债权人只能申报五百万债权,债权人的实际受偿金额可能会受到明显影响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关联企业丧失法人人格地位,合并为一个法律主体。关联企业因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在法院破产程序中应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关联企业全部责任资产作为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和债务合并计算,相互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因为,关联企业合并为一个法律主体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发生债的混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7]。另,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因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依附于该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担保也一并消灭。

另一方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之后,各关联企业的债权统一向合并后所确认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第一,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户名予以合并,以减少债权人的数量。比如实体合并之前,同一债权人可能同时在各关联企业均申报了债权,实体合并后,户名相同的债权人无论申报了几次债权,都作为一个债权人对待。第二,存在相互担保或代偿的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同一债权人只计算一次债权金额而不再因关联企业担保单位多少而叠加计算。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符合《企业破产法》追求的公平有序的清偿理念。关联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债权归属混乱等问题,若关联企业单独破产或分别受理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破产法的程序价值难以得到体现,通过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可以最大程度简化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关联企业丧失法人人格地位,合并为一个法律主体,避免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节约了破产费用的支出。

  注释:

  [1]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资本维持原则对隐形关联企业的限制》

  [2]王永亮 黄杰国:《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适用条件及审理重点》

  [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732号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5]参考案例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2778号

  [6]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破申16号

[7]参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执异769号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友情链接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415号艺馨大厦      电话:0546-7712348       客服邮箱:tianzhengzhiku@163.com

版权所有 天正智库 CopyRight ©2024 tianzhengzhi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