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无讼 - 垂询电话:0546-8312348 天正清算 - 客服电话: 0546-7712348 【 天正智库专家汇 】
天正大讲堂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保全措施的解除方式及主体
发布时间:[ 2022-10-09 ]      浏览:( 428 )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保全措施的解除方式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笔者将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及主体这一问题进行总结。


一、管理人通知法院解除对债务人保全措施的形式



在实践中,管理人通知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的形式有所区别:

1.法院依职权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管理人书面发函告知法院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应当向相关单位发送告知函,请求解除保全或者中止执行。如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反馈的,管理人应当提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保全或者中止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指导、监督管理人及时向采取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发出解除保全措施的通知,并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同时通知管理人,并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经通知拒不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层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当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予以解除。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相关单位经通知拒不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层报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解决。

2.法院依管理人的申请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需要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应提交申请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保全裁定系审判部门作出的,审判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在执行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审判部门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审判部门。

二、有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主体


1. 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结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第一款,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主要的解除保全措施的机关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机关。

2.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

3. 由取得处置权的破产受理法院解除。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第一款还规定,执行法院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笔者希望通过以上分析为各管理人提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时提供实务操作的指引,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终需要管理人与法院沟通解除保全措施的方式。

来源:破产法维律

友情链接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415号艺馨大厦      电话:0546-7712348       客服邮箱:tianzhengzhiku@163.com

版权所有 天正智库 CopyRight ©2024 tianzhengzhik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