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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
法律人士谈五洋债维权:申请破产和仲裁同步启动方可破局
发布时间:[ 2017-08-24 ]      浏览:( 1452 )

     五洋债确认违约已近10天。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违约至今,五洋建设方面虽曾表示“正在努力筹措资金”,但仍没有实质性进展或举措,而债券持有人维权的局面却颇为复杂。

  按此前受托管理人提出的方案,8月30日至31日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授权德邦证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申请仲裁”和“参与发行人破产”事项予以表决(需占未偿还总额50%以上通过)。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法律人士处获悉,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投资者对于上述授权和后续处置路径尚未形成充分共识,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对德邦证券单独授权

  上述法律人士阐述,眼下主要问题是,在仲裁层面,五洋债违约后,债券持有人可以自己名义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也可以委托受托管理人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应当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而且如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均无担保物权的,将按照法院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如债券持有人迟迟未以自己名义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或者迟迟未委托受托管理人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可能会面临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了发行人的财产,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先得到受偿。

  按处置方案,除了上述需要表决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的“申请仲裁”和“参与发行人破产”;德邦证券曾公告在8月31日前接受债券持有人单独授权后尽快去申请仲裁。此举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授权议案未获通过,有意愿采取司法救济方式追索债权的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目前仅有占总额(两只债券本金共13.6亿元)约10%的五洋债投资者对德邦证券进行了单独授权。

  “有投资者对承销商在五洋债发行中是否有失职行为存在担忧,并对上述授权事宜有情绪。其实不必,承销商是否有过错监管层在调查后会有定论,这与授权其后续司法处置是不矛盾的。”上述法律人士向记者强调,监管层始终支持投资者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主体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做好债券违约处置。

  尽早推动破产程序

  在资深法律界人士看来,后续司法处置方案对发行人申请破产、提起仲裁两个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启动,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这主要因为:首先,申请仲裁和申请破产并行不冲突,两种手段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其次,申请仲裁的主要目的是对发行人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破产受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法院受理破产前申请仲裁,能够对已知资产进行保全,延缓其他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处置债务人的资产。其三,申请仲裁是对个案的处理,由个别债权人获益。而破产程序能够全方面地对发行人的债务进行处理,对所有债权人都有利。

  在申请发行人破产层面,在债券违约后一般由债券持有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发行人破产。此次德邦证券则拟协调部分债券持有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发行人破产,德邦证券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据记者了解,申请破产清算有利于提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成功率,后续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满足相关条件后再提出重整方案,即程序上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机构投资者有申请破产清算的意向。

  接近监管层的法律人士指出,申请破产清算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现在发行人配合度很低,破产清算也好,破产重整也罢,希望通过破产程序能推动地方政府重视、参与,推动事件的发展,打破现在的僵局。其次,破产程序是对债务的概括执行,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执行中止,所有财产查封解除,这是保有发行人财产的必要措施,而且实践当中只有破产程序能够对发行人整体的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一个彻底的清查、梳理。

  “尽早推动破产程序,能够更大程度地追回债务人的资产,管理人能在一定条件下撤销破产受理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和破产受理前1年的不合理清偿等。”该法律人士表示,时间很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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