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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依法监督“僵尸企业”破产
发布时间:[ 2017-10-31 ]      浏览:( 1784 )

    本报讯 长春市法检部门把监督“僵尸企业”依法破产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使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对破产程序的法律监督作用,与法院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企业破产程序沟通联系工作机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有违法行为的,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对审判人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破产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对查证属实的,应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或发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虚假诉讼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后未得到及时查处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由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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