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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
“僵尸企业”体面退市抑或浴火重生
发布时间:[ 2017-11-30 ]      浏览:( 1545 )

    破产企业是否适合依法退出市场,或者还有重组兼并重生的机会,“僵尸企业”面临的出路是否只有破产? 11月27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妥善处理好维护稳定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实现企业重整再生或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该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进过剩产能化解,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五大发展”。

  《意见》提出,法院将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搭建由司法、经信委、国资、财政、税务、人社、公安、工商、住建、国土、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中面临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优惠、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等困难问题,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补齐企业破产配套保障机制短板,助力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延伸破产审判职能,针对企业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有效预防和化解企业破产隐患。

  针对破产企业如何进入法律程序,安徽省法院将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即将破产程序作为危困企业的救治程序,按照分类评估、分别处置的原则,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建立破产企业的识别机制。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但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调整目标,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将利用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促进企业重整成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救治无效或者其他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会依法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出清。

  同时,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政策思路,积极推动破产企业重整和解。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企业经营规模较小,重整成本明显高于收益,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或出资人申请清算转入重整、和解,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

  根据《意见》要求,安徽省法院将设立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便捷退市的快速审理机制,细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坚持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破产案件,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积极探索快审机制,提升破产程序整体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意见》提出,法院要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理的各个阶段,向各利害关系人和管理人释明实行简易审的意义和相关程序安排,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方案,在债权申报期限、审理期限、分配次数、费用收取等程序环节,切实体现简易审要求,依法合理缩减审理期限。要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对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认可的缩短期限、简化或合并手续以及处分权利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以减轻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

  由于很多“僵尸企业”呈现出无产可破的状态,启动破产程序的资金都无来源,《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费用专项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垫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支付等困难,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程序提供经费保障。完善专项基金的支付规则,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援助常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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