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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2019-2020年)
发布时间:[ 2020-12-26 ]      浏览:(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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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破产法庭  12月25日

 

2019年,温州法院率全国之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与实践,出台了首个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首个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并成功审结了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程序和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值此温州破产法庭成立周年之际,为总结温州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优秀经验,促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开展,特发布6起温州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目录

 

01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02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03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04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05陈某楷个人债务清理案

06吴某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1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蔡某原系温州某机械公司持股30%及负责销售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6年5月3日被平阳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控股股东逃避送达,没有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账本账册,导致该破产企业最终未能完成清算义务。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与控股股东均应对该破产企业原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蔡某及其配偶胡某各自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在其现就职的另一家企业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还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被列为被执行人之后,因其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且孩子就读大学,整个家庭入不敷出,花销巨大,确无能力清偿上述巨额债务。平阳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案债权申报确认共有4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均是涉及上述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进入清理程序,其主要债权构成为货款、租金损失赔偿、违约金、借款等。

 

【清理情况】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提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214万元的方案。各债权人详细查阅了债务人病历和财产明细清单,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身体和经济状况后,针对债务人债务和财产数量、去向及是否有隐瞒财产的问题提出质询,由管理人和债务人一一答复。会议上,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及“有赚钱了”能否偿还欠款及若存在“逃废债如何处置”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

 

经法院主持,最终调整和完善了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第一,“破产财产”如何核查?除了执行部门前期常规调查以外,本案债务人配偶署名同意接受财产调查,法院另出具协助调查函给管理人,对其家庭保险、股票、基金、支付宝均予以查询。如发现蔡某在支付宝“借呗”中以借还借,确实经济困难。在债权人会议中则充分赋予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四项权利,全方位核查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第二,“赚钱了”怎么分?本案创新运用激励万众创业的司法理念,得到了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即在清偿32000元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自清偿32000元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债务人蔡某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第三,“逃废债”如何处置?本案设计了附条件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即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有不诚信的逃废债行为,则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在六年信用考察期中,债务人必须接受持续的行为限制和监督,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同时,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主要内容是限制高消费行为和担任营利性法定代表人。以上对策消除了债权人的顾虑,最终清理方案得到全体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由管理人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核查情况;表决机制上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清理方案中融入了自由财产(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期等个人破产制度理念。本案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初步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评为“2019年度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经省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平安鼎”、省高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转发,微博相关话题浏览量达8000多万,经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网、法制日报等媒体纷纷报道后,被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专题栏目播出,被各大媒体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2 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李某成在温州市瓯海区连续经营多家企业,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自2012年起,共有21位债权人(其中2家为金融机构)陆续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债权金额达2056506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成名下有房屋一处,经执行局组织对房产进行拍卖,三次均流拍,也无债权人同意进行抵债,后上述执行案件均因无法执行而终结程序。2018年,李某成名下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2019年,当地政府确认债务人李某成可得安置补偿款9462228元。为此,多名债权人于2019年陆续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成恢复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李某成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19年8月7日,瓯海法院以(2019)浙0304执清1号受理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指定本案管理人。

 

【清理情况】

 

瓯海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财产调查,查明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1.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被瓯海区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征收,债务人李某成可得安置补偿款9462228元;2.娄桥村委会发放的退二进三指标款157161元;3.初始登记于2001年的小轿车一辆;4.银行存款41023元。通过前往广州实地了解,债务人李某成与其妻子现在广州一家商铺从事销售工作,主要收入为工资加提成为主,月收入约为六七千元。家有67岁母亲需要赡养,有11岁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在清理中,瓯海法院注重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债务人诚信的基本要求,促使债务人主动向管理人反映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应收款项。2019年9月30日,瓯海法院主持召开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查明的21户债权人全部到会。其中有2户金融机构债权人,债权金额2295408元,均系普通债权,占全部债权金额的11.16%。会上通报了债务人李某成的财产、债权债务、家庭、工作等情况;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了表决规则:由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该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2/3以上,表决即为通过。后债权人会议依据表决规则对李某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进行表决,其中银行等几位债权人要求延后表决,最终同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债权人人数的90.4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8.84%,通过了该清理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中,李某成除将9660412元款项用于清偿以外,另承诺再向全体债权人增加清偿率2%,即411301.2元,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清偿率由46.455%增加至48.455%。债权人同意李某成按约清偿后,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主张权利,同时李某成亦承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持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2019年12月18日,瓯海法院依法向债务人李某成发出行为限制令,同时裁定认可李某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终结对李某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本案集中清理了李某成的全部债务,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满三年,且不存在法院限制令中的行为的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恢复信用,免除了李某成的后顾之忧,给予其重新进入市场经营的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所做出的表决规则创新,实现对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很强的路径探索和实践复制意义。因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虽明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可以获得更高的清偿率,金融机构债权人也不敢随意表决豁免债务人部分债权。

 

清理过程中,瓯海法院探索适用依债权人约定确定表决规则,引导金融债权人以同意采取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的方式,变通性表决通过清理方案,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效益多面共赢的局面。瓯海法院为此设定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表决规则:即由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该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表决通过即为通过,但该规则需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即为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该表决规则,上述规则经全体债权人100%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后续表决弃权,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按规则仍可以通过,使各债权人均获得了46.455%的清偿。同时,债务人承诺在原清偿基础上再向全体债权人增加清偿率2%,金融机构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完毕后,可通过相应程序进行核销。该案个人债务的成功清理,有效化解21件执行案件,涉及债权金额2000余万元,实现了原本“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退出机制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

 

3 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钱某柱、杨某秋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债务纠纷陆续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0月离婚。两人均系2017年已宣告破产的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作为被执行人被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共11件,因企业经营亏损,无力履行11个案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仅曾于2018年12月将提取的杨某秋工资55349.33元按照各债权本金比例进行了分配受偿。

 

钱某柱、杨某秋分别向乐清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乐清法院先后于2019年9月9日、11月23日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指定本案管理人。因系共同债务,(2019)浙0382执清3号、4号两案合并清理。

 

【清理情况】

 

两案债权申报公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11月26日刊登在温州商报、法制日报,债权申报期限截止2019年12月25日,并公告于2019年12月26日在乐清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止到期日,管理人收到经乐清法院司法确认的11位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债权孳息暂算至2019年12月26日,审核确认申报的债权额合计2311805.2元,其中债权本金合计1949234.75元。经管理人调查,申请人钱某柱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街道××村的旧房,且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单证;钱某柱名下有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均在2017年左右被交警部门扣押;钱某柱无存款,现无固定工资无固定经济收入;杨某秋为××中学教师,法院保留其每月15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其余工资收入均由法院扣留、提取;目前尚未发现两人有其他财产。

 

2019年12月26日上午,乐清法院召开两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到场,当场对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厂房被政府部门拆除的赔偿款项、设备去向、应收款去向等向两申请人发问,两申请人予以答复。之后,管理人宣读基于申请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方案的可行性而制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主要内容为:此为一次性清理方案;11笔债权孳息暂算至2019年12月26日的债权总额为2311805.2元,拟定清偿率为10%;两申请人配合处置乐清市××街道××村的单证不动产,变现款与法院已经扣划尚未分配的杨某秋工资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不动产在本清理方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处置成功的,两申请人承诺自行筹集不少于10%清偿率的资金用于清偿债权人;若不动产变现款及扣划的工资款不足清偿10%债权的,两申请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补足10%的清偿率。在债权人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均不同意10%的清偿率,各债权人提出的清偿率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最高达75%。后经过商议,债权人提出方案:在长期分期付款的前提下清偿率为50%,半年内清偿10%的债务(期间主要处置不动产),之后8年内每年清偿5%债权。对此方案,两申请人答复尚需考虑。

 

债权人会议后,经过管理人多次沟通,两申请人明确不同意总清偿率50%的分期付款方案,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配合法院处置不动产。至此,因双方就清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本案债务清理失败,清理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清理过程中,反映出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1.不同类型的债权的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

 

各项债权因其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款项性质不同,如本案各债权涉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等,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接受能力均不同,无疑为最终达成清偿方案增加了难度。

 

2.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

 

实践中,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只要个别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或清偿比例就意味着全盘皆否定,至于是否能够实现不同债权人、不同清偿率的多重标准清理债务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难度可想而知。本案债权人会议现场,高清偿率的主张直接煽动同意低清偿率的债权人改变意向。因此,大部分的债权人即使愿意放弃部分债权,也因清理方案不能通过而无法实现受偿。

 

3.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度较低

 

本案中,债权人对两申请人关于厂房拆除赔偿款、设备、应收款去向的说法表示不认同,因此提出较高的清偿率要求;而此前两申请人对于债务清偿不积极、不端正的态度,亦是导致丧失债权人信任和同情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不信任、不理解的情形下,如果能够赋予管理人一定的职能调查债务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明细等,可进一步防止债务人隐瞒、转移财产,亦能让债权人认同债务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对债务人清偿能力有清醒的认识。

 

4.未经司法确认债权存在清偿难点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对未经司法确认债权的清偿尚无程序上的设计,缺乏制度依托,应将清理后后续出现的债权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范畴,就其适用达成一致的清理方案制定合理的规则。债务人容易误认为“个人破产”后再起诉的或未诉的债务都无需清偿,本案两申请人在了解到今后其他债权仍然要偿还后,明显降低了集中清理本次债务的意愿。

 

综上,本案虽清理失败,但从中反映出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论证、寻找对策,积累实践经验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完善。

 

4 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义因经营不善致资不抵债,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债务共计四笔,本金合计1857000元,四起案件均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金某义名下的财产如下:坐落于永嘉县上塘x村联建×单元×室的房屋,因权证瑕疵,经发函给永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征询处置意见,该局复函建议暂不予处置;另有位于x村的老屋一间;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固定收入,难以清偿债务本息。

 

【清理情况】

 

在个人债务清理中,金某义提出由其亲戚(第三人)一次性代为清偿部分本金,债权人放弃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的方案。经协商,最终由金某义偿还债权人之一的谷某业35万元(本金清偿率58.34%),余款全部放弃;其余三位债权人清偿本金20%,余款全部放弃。债权人一方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现第三人代偿内容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因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由其亲属作为第三人代偿部分款项,是本案债务人和债权人能达成清理方案的关键,也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够顺利开展的有效推动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者以第三人财产履行。本案清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第三人代偿的方式,既能为债权人挽回部分损失,也能促成债务人重启生活。

 

5 陈某楷个人债务清理案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楷因经商亏损、疾病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诉至瑞安法院,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经该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陈某楷偿还了部分债务,但受限于资金不足,无能力清偿剩余4笔债务合计12万余元,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陈某楷在申请书中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其主动申报名下相关财产,按时接受传唤谈话,配合执行工作。现请求法院协调债权人减免部分债务,帮助其尽快重新恢复生产和“自由身”。瑞安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查。2020年5月11日,该院作出(2020)浙0381执清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某楷的申请。

 

【清理情况】

 

瑞安法院依照《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报请温州中院从公职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瑞安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该案公职管理人。2020年5月29日,瑞安法院在浙江法院网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后续案件清理过程主要为:

 

(一)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内,共有4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金额合计为125466.22元,管理人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管理人提请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查明陈某楷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碧山镇街路村的农村房屋,无抵押,有查封。通过瑞安市农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陈某楷的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且部分银行账户已经销户。经打印债务人目前使用的瑞安市农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近两年流水清单,未发现异常。管理人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债务人征信情况,结果显示正常。经查询,管理人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动产、股权、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陈某楷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为分两年时间清偿,清偿率为60%。管理人依据此方案与四位债权人分别进行会面谈话,并征询意见。其中三位债权人同意该清偿方案,一位债权人不同意(系融资担保公司,由于内部经营管理原因不同意)。管理人后又与该债权人再次会面,该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清偿方案,并表示无论如何调整均不同意,除非全额清偿。2020年7月2日,债务人向管理人提出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管理人亦提请贵院裁定终结陈某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由于现行个人债务人清理程序遵循债权人“全体一致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为避免当事人时间、成本及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损耗,瑞安法院参照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0年7月2日裁定终结本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温州中院推动市政府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出台《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后,审结的全省首例由公职人员担任管理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受到《南方周末报》采访报道。本案清理方案虽然由于当事人原因和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最终未能通过,但其实践价值和意义明显:为公职管理人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并为后续相关案件的高效履职奠定了良好基础。

 

1.为探索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的适度分离进行了有益尝试

 

温州法院探索的公职管理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该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低成本解决管理人履职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法律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行政性事务管理功能。瑞安法院积极开展公职管理人参与个债清理案件的实践,在2020年受理的18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有16起由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公职管理人。同时,鉴于公职管理人系全新的制度设计,公职管理人亦无相应履职经验,为确保案件顺利推进,瑞安法院强化指导。在本案中,瑞安法院共3次与公职管理人团队举行座谈,就公职管理人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接受债权申报、核查债务人财产、清理方案磋商、债权人会议召开等具体事项进行深入交流和指导。

 

2.有利于发现公职管理人运行过程中的难点,为制度改进提供经验积累

 

该项制度运行中发现存在公职管理人数量不足,公职管理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缺乏手段,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履职考核激励机制等困难。随着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增多,公职管理人工作量不小。目前公职管理人属“义务劳动”形式,有必要对公职管理人在其本单位给予相应的考核激励,并增加公职管理人数量,例如可从公职律师、公证员等公职法务人员中选聘,形成强大的公职管理人队伍。

 

3.个人破产的推进,仰赖法律制度层面的破冰

 

本案的实践,也再次暴露了破产制度核心机制“债权人会议表决多数决”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无法运用所带来的窘境,其根本解决有待于个人破产立法的推动和完善,本案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生动素材和有效样本。

 

6 吴某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受理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吴某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文成法院申请执行,吴某旭需偿还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42.84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6月16日,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某旭在借款后不久因精神重度残疾二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纳入文成县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2018年4月起享受每月539元的低保待遇,无其他收入,现吴某旭在温州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每月住院治疗费664元。吴某旭住所地村民委员会指定其儿子吴某杰为其法定监护人。

 

【清理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吴某旭的监护人吴某杰代为提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文成法院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浙0328执清1号裁定受理,并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为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由其核实吴某旭的个人资产与负债情况,通过债权人集体表决方式确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2020年12月17日,文成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基于债务人吴某旭已如实申报财产,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任何经济收入,每月还需支付医疗费用,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吴某旭的债务,同时不设置考察期限。

 

【典型意义】

 

本案在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出台后,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

 

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立由其监护人提起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债务清理,由谁来提起并无明文规定,本案依照《民法总则》确定的监护制度,由监护人提起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具有合理性。

 

2.本案贯彻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通过争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个债清理,实现对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

 

3.本案贯彻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七条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的精神。同时对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实现了原本“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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