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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新机
发布时间:[ 2021-07-17 ]      浏览:( 781 )

  熬了7年,徐某终于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再也不用担心被强制执行,还能堂堂正正送女儿上大学了”。
  徐某今年49岁,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括苍镇的一个村里,平时靠打零工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2012年,他想靠种植西瓜改善生活,遂向临海农商银行贷款8.5万元。不料,因缺乏经验导致全部亏损。2019年6月,徐某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查明他属于诚信债务人,经债权人临海农商银行同意,法院最终裁定终结其债务清理程序,允许该案退出执行程序,并下达了行为保全令。
  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4月起探索的个人债务清理改革给众多债务人、债权人带来了福音。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既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恢复经济活力,又要严防恶意逃废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台州民营经济发达,拥有70多万市场主体,台州法院先试先行,勇于探索创新,严格甄别逃废债,鼓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推动个人债务清理司法实践。”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建议在台州等市场经济发达且具备先行先试条件的地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执行不能案件众多
  今年54岁的柯某和徐某一样,都曾尝试做点小生意改善生活,却因经营不善向银行贷款后无法还清债务而失去对生活的信心。
  2011年,柯某做木制品生意被骗亏损几十万元,向当地3家银行贷款48万余元。起初,他还靠打零工还钱,但生了一场大病后,他再也负担不起沉重的债务,而且连病也看不起了,“银行卡上一有钱就被划走”。
  柯某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已与妻子离婚,一个女儿已出嫁,仅有家庭共有的农村房一间,所有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百元。
  像柯某这样即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一般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中涉及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却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当前,这类涉及个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实际上却无法终结执行,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据统计,2018年,台州10家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
  受访法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按下了暂停键,实质上仍积累了大量“无解”的执行案件。一方面,这些执行不能案件仍旧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债务人失去创造新的社会财富的动力,累及老幼等家庭成员,还可能产生其他社会问题。
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台州是民营经济大市,现实中有不少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陷入债务困境。
  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同时严防恶意逃废债?又该如何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台州法院从2011年就开始了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探索。
  2011年至2018年,台州法院在四个不同阶段不断探索:探索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置机制;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试行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探索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试行法院强制执行与管理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以个人破产制度为基础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9年4月,台州法院在总结提炼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内容涵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执转衔接程序、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等,并首次确立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
  当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森将柯某一案移送台州中院审查,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柯某由此成为台州“个人债务清理第一人”。
  债权人陆某也是台州法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者。陆某的朋友李某已经去世,可是李某还欠他一笔钱,于是他将李某及其继承人告到了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法院经释明后,陆某同意以“立转破”方式申请对已死亡的李某遗产进行个人债务清理。据悉,此做法在全国尚系首例。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陆某的债权金额为2.8万元,无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李某名下有3处无法处置的农村住宅用地,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927.91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清理费用。
  2019年11月22日,天台法院及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与继承人进行债务和解,陆某与李某的继承人自愿达成协议:在协议签订之时一次性支付现金1.5万元给陆某,当场履行完毕,陆某放弃剩余债务,李某农村老宅由继承人使用。目前,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统计,截至2021年5月,台州市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66件,审结122件,其中有18件予以执行程序终结,免除剩余债务;另有8件以债务整理方式退出执行程序,类个人破产成功率达21.3%,案件受理和审结数量居全国前列。
积累宝贵立法经验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率执法检查组在台州检查企业破产法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了台州中院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情况的汇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个人债务清理的台州探索,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台州实践。
  据了解,台州法院为个人破产制度和相关立法积累了大量经验:
  拓宽案件来源。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审慎审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及时总结各类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
  创新遗产债务清理程序。针对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处理债务时存在无交涉对手、无诉讼对象、无法处置财产的情况,由管理人负责处置遗产和债务,不仅解决了债权人处理债务的困境和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被拖入诉讼的问题,也使此类债务无须进入诉讼、执行程序而得到解决,发挥诉源治理作用。
  严格甄别逃废债。对于存在失信或不配合债务清理的债务人,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坚决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鼓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法院和管理人主导,通过减免债务和分期清偿的方式,让债务人尽其所能清偿债务,避免债务人消极对待债务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积极参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课题研究及调研工作,与学术界沟通联系,邀请学者给予理论指导。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台州法院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具备个人破产的制度要素,尤其是关于自动冻结程序的设计,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进行单方面的偏颇清偿,确保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探索,将会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包括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管理人的职责、破产衍生诉讼等重要问题,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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