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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预重整”拯救濒危企业
发布时间:[ 2016-10-24 ]      浏览:( 1957 )

厦门中院法官回访破产重整企业。

  一家特种经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接到该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方式方法,仅用100多天就圆满完成了企业的破产重整,让企业重焕生机,维护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危险品运输企业 濒临破产成隐患

    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承担着厦门十余家加油站的汽油运输业务。

    由于公司资产主要为油罐车、油库等,特殊性强,融资能力有限,公司为拓展业务、增强运力,长期借用民间贷款,高额的利息债务叠加造成公司经营的财务成本极高。截至2015年底,公司负债已达1.5亿元,均为民间借贷。因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利息,债权人多次进入公司抢占财产,工人无法安心工作,公司经营陷入困顿,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015年底,60余名债权人再次自发进入琪顺公司,抢占油罐车和危险品仓库,公司一片混乱。当时,现场只要出现一点小火星,后果就不堪设想。而公司提供服务的十几个加油站则无油可加,直接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谈及当时的窘境,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红旗依然很感慨。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恒兴能源公司于2015年12月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琪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创新“预重整”

    提升重整质效

    收到申请后,针对该公司的债权结构、矛盾激化程度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特点,厦门中院以全力快速推动重整进程作为关键,首次用了“预重整”模式。

    “破产立案审查期间,我们指导琪顺公司先后两次召集债权人进行协商,向债权人完整披露公司的经营和负债情况,草拟了重整计划草案并由债权人和公司员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表决,表决结果远超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通过标准。”厦门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叶炳坤告诉记者。

    “为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厦门中院要求初步表决采用书面方式,各债权人还在表决票中承诺:初步表决意见直接作为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的表决结果;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和比例以法院最终确认的数额和比例为准;破产重整程序中如重整计划发生涉及债权清偿和公司经营等重大事项的修改,有权就修改部分再次表决。”叶炳坤介绍。

    “上述做法既实现了债权人预重整中初步表决与重整程序的效力衔接,又充分预估了进入重整程序后可能发生的债权数额、比例变动和重整计划中涉及债权人利益事项的重大修改,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代表林律师评价。

    2016年1月13日,琪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和初步表决票。厦门中院经审查,裁定受理对琪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准许该公司自行经营管理。

    事实证明,创新性地采用“预重整”模式为该案的快速推进奠定了基础。“当事人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达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将这一谈判结果延续进入司法程序,既兼顾实现了庭外重组中对各方利益的均衡考量和重整程序具有的法律保障,又节约了重整程序的制度性成本,提高重整效率的同时提高了债权人对重整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信任度。”叶炳坤总结道。

    ■全过程公开透明

    赢得债权人信赖

    琪顺公司百余笔债务均为民间借贷,债权混乱,债权人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之间的往来难以区分;凭证不全,债权人提交的债权凭证普遍不正规、不完善;债权人之间相互极不信任,对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债权人债权数额普遍存在疑问。

    为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先后三次召集管理人、债委会和债务人协调,明确了以资金最终流向为准、以资金用途为准和付款凭证结合公司账目记载等三项基本原则,在债权人会议上公布、表决。同时,要求管理人将所有债权人申报材料和管理人的审核工作文件向全体债权人公开,各债权人均可直接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阅任一债权的相关文件。

    “公开是破产程序的灵魂之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知情权依法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和保障。本案中,先后有十余名债权人带会计师查阅了所有债权申报和审核资料,最后均无任何异议,实现了债权审核的完全公开和透明,迅速获得了债权人对债权审核工作的信任”。合议庭成员胡欣法官说。

    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在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维护债权人权益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为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是破产案件审理中一项值得着力探索的课题。

    琪顺公司所涉的民间借贷债权人法律知识欠缺,对公司破产重整疑虑重重,加之此前公司长期未充分向债权人披露真实、全面的负债情况,债权人在危机后才得知公司困境,因此对公司信任度极低,对破产程序中如何维护、实现各自的利益则十分关注。

    鉴于这一特点,厦门中院分析认为,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对公司和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对债权人积极配合、支持公司重整,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审理中通过允许债权人委员会委派部分成员入驻企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管理人工作进行实地、实时监督,充分落实了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管理人的监督权利和职责,也有利于消除债权人的各种疑虑,加强企业经营对债权人的公开和透明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叶炳坤向记者分析。

    ■动员债权人众筹

    输血助企业脱困

    琪顺公司所余资金十分有限,在发放重整期间的工资后,已无余款解决经营中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公司用于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已经拖延未办理年检、安检手续,如不及时补办手续、缴交费用,车辆将不得上路营运,也没钱购买运输所需燃油、交纳场地租金,如未能及时获得上述资金,公司业务将全面丧失。” 债委会委员林日柱介绍,“作为危险品运输企业,琪顺公司拥有的车辆、油库等设备难以通过设定担保获取融资。而且,公司其时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不具备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融资的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法院建议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提出向企业提供经营急需的融资借款的议案,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该融资借款依法将列入公司共益债务,从公司财产和收入中随时拨付受偿。

    “在债权人委员会的努力下,部分债权人以众筹方式向公司提供了80余万元借款,及时解决了公司重整阶段经营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维系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维持。首次解决了没有重组方情况下的重整企业经营资金难题。”叶炳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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