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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处置成供给侧改革当务之急 专家指出 破产重组制度亟待尽快完善
发布时间:[ 2016-12-15 ]      浏览:( 1993 )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莎翁的这句名言,用在如今的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上,或许再恰当不过。

    2015年11月,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后,正式拉开大幕,如今刚满一年。

    今年年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定为“十三五”期间的一条主线。在中央确定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中,首要任务是去产能,而核心则是“僵尸企业”的退出。

    而实现僵尸企业“出清”,依法破产是重要途径。那么,在此过程中,如何界定“僵尸企业”?怎样处置“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又是什么?这是12月3日至4日在京召开的“2016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暨供给侧改革法治论坛”上,与会各界专家学者希望找到的答案。

    钢铁行业僵尸企业比例最高

    目前我国僵尸企业有多少?显然,很难找到准确答案。

    不过,据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透露,我国大概每年要新产生1.3万至1.4万家“僵尸企业”,其中死掉至少5000至8000家。

    朱少平同时透露,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现在上市的2900多家公司中,至少有200多家公司都已经进行过重整,有的是重整进行清算,有的是更换主营业务,“每年大概有200到300家公司在进行重组包括重整”。

    而据金融学博士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总裁丁化美介绍,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僵尸企业”的比例越来越高。其中,成立1年至5年的企业中,只有约3%的企业是“僵尸企业”;而在成立超过30年的老企业中,约有23%的企业都是“僵尸企业”。

    今年7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报告称,目前全国工业部门中“僵尸企业”数量约占工业企业总数的7.51%。按企业规模所作的不完全统计,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中“僵尸企业”数量分别约1万家、5万家和13万家。

    那么,“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对“僵尸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清理标准,即要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

    也就是说,“僵尸企业”的官方标准定义为:如果一家企业连续3年利润为负,则将这家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

    据统计,目前“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是:钢铁、房地产、建筑装饰、商业贸易和综合类。

    “通过对2013—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行业是钢铁行业。”丁化美说。

    数据显示,中国大型钢企2015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0.06%,债务总规模达3.27万亿元人民币。如果债务问题无法解决,且不能控制金融风险,钢铁去产能计划就无法顺利进行。

    此外,据丁化美介绍,从所有制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民营企业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相近,且远低于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从地区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僵尸企业”比例较高。

    破产案件受案量激增比例仍偏低

    在中央确定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中,首要任务是去产能,而核心则是僵尸企业的退出。显然,大量存在的僵尸企业,已经成为供给侧改革攻坚的当务之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在论坛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僵尸企业的本质是大量地占有有限而宝贵的市场要素资源,但却不能产生满足市场需求的有效供给。为了释放这些宝贵的资源,并借助于市场将其重新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需要尽快完善破产重组制度和机制。

    事实上,过去一年来,中央层面已经对此展开部署。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

    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理僵尸企业。

    此后,为贯彻供给侧改革任务,各部门工作都在提速,这其中,法院系统的行动最为引人瞩目,成效也颇为明显。

    短短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中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出台司法解释指导破产案件审理等,不断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数据为证。2007年破产法施行后,从2008年至2015年的8年时间内,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共计只有19551件。也就是说,全国法院年均审理破产案件只有两千多件。

    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置僵尸企业政策下,今年以来,仅第一季度,各级法院处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就超过1200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近日透露,截至今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破产案件346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9.8%,审结224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8.7%。

    以北京为例。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邹明宇介绍,北京一中院在9月26日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11月以来已收案约20件,超过了今年前10个月收案数量的总和。

    记者了解到,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江苏、浙江、广东三地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一半,而多年来温州市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介绍称,温州市今年1月至10月受理破产案件338件,审结206件。

    尽管破产案件数量已经成倍增长,但在叶建平看来,同国外相比,我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仍明显偏低。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1951万件,其中破产案件2418件,占比仅为万分之一点二;而在美国,该国联邦法院系统近10年来年均审理破产案件约100万件,占其所有案件约70%。另外,我国现有各类企业2200万家,破产数量仅占万分之一;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破产率都超过1%。

    叶建平认为,破产制度的理念是及时止损、积极化险,但如果破产制度得不到很好实施,僵尸企业会深陷“财政地狱”,大量消耗社会资料,破坏竞争力、减少生产力,并拖累整个经济增速。

    对此,杜万华也公开表示:“虽然今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去年增多,但是就案件总数来讲,相对大量需要救治和出清的企业而言还只是冰山一角。”

    “多重组少清算”存在认识偏差

    为何我国破产案件比例偏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认为,这恐怕与一些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理解偏差有关。

    王欣新说,在企业的重整挽救中,对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提出的“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这里的“多”与“少”的关系,不能简单化、形式化的理解为,在企业破产中适用重整程序的数量或者比例,要多于破产清算程序。

    王欣新指出,在任何有破产法的国家,破产清算企业的数量都是远大于重整企业数量的。在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发生解散原因而不依法清算注销退出市场的企业,存在大量在执行程序中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企业。“这些根本不具有兼并重组可能、没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的企业,都是应当破产清算的,在破产案件中会占绝大部分。”

    “因此,如果将这一政策误解为在破产法的适用中,重整企业的数量一定要多于清算企业,有意避讳、排斥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甚至不考虑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与可能,全都先进行重整,不行再破产清算,通过行政干预滥用重整程序,就违背了中央政策的本意。”王欣新说。

    王欣新同时提醒,由于受过去传统错误观念和地方利益诱惑的影响,地方政府在企业重整中可能出现两方面的偏差。其一是消极对待破产法的实施,在企业挽救与市场退出方面出现懒政、怠政的不作为行为;其二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等当事人利益的乱作为行为。

    “在中央已经多次强调破产法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后一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他说。为此,王欣新建议,应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界限,堵住地方政府对破产案件的行政干预渠道。

    而在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看来,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政府的产业政策很关键,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要兼顾合理、合法、公平。

    而如何把产业政策提高到法律层面,则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这是因为,“提升为法律就可以避免暗箱操作,避免暗箱操作里的钱权交易。更多地让人们看到法律依据,同时国家也有配套的一些机构来实施国家扶持政策,就会大大增加透明度。”江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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