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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化解金融风险 三个问题需注意
发布时间:[ 2017-08-14 ]      浏览:( 1516 )

     破产案件启动难一直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从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的这近10年来,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出下降趋势。

     不过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了拐点,开始逐年上升。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同比2015年上升了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受理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三省受理案件数量占比达到48%。

     201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外发布了上述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近些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加强破产立案制度化建设,并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保障破产案件的依法立案受理,使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2017年以来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多件,其中企业破产类案件占比84.3%,公司强制清算类案件占比12.8%。

     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也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另外为了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于2016年6月21日正式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

      界面新闻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0家,其中包括3家高级法院、57家中级法院、30家基层法院,地域覆盖全国23 个省市自治区。

破产案件的审理速度也明显加快。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43.4%。今年1——7月,审结破产类案件192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8.3%。

      会上,贺小荣指出,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最大亮点之一。2016年8月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开通,包括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和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

据介绍,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网站访问量高达5144余万人次,网站注册用户量为17051人,公开文书17647篇,公告数14279篇,投资人招募公告101篇。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14013件,其中,在审案件10744件,审结案件3270件。管理人平台中,指定管理人数量5536个,管理人成员数量16258人。

     此外,人民法院还利用网络资源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有效解决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数量庞大情况下会议召开难的问题。2017年3月以来,已召开7场网络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10387人次,涉及债权金额101亿余元。

     贺小荣认为,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

     谈到运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的意义,贺小荣指出,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他同时也指出,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着重加强和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二是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比如,可以在正式进入重整前引导企业进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阶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谈判来真实展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对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

      三是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贺小荣表示,未来最高法将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收费等提供制度依据,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再上新台阶,并加快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

       此外,还将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一是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二是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三是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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