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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6日电 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出台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6-12-15 ]      浏览:( 1836 )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6日电 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出台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根据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领衔的课题组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5”报告显示,2015年末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为131.2%(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比2014年增加7个百分点。该数据表明非金融企业部门加杠杆的趋势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呈现进一步加剧的态势。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去杠杆在真正落实上,还不是很到位,比如清理僵尸企业就是难啃的硬骨头。另一方面,也与2014年底以来货币政策再次扩张有关。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意见》要求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和统筹协调等原则。

  对此,在今日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通知中要求,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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