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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由哪管辖?
发布时间:[ 2017-08-07 ]      浏览:( 1481 )

       对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大家比较关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企业。

企业破产案件由哪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企业破产案件由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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