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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付款迟延的违约金计算受《民间借贷规定》月息不超2%的限制吗?
发布时间:[ 2018-02-22 ]      浏览:( 1380 )

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付款迟延的违约金计算受《民间借贷规定》月息不超2%的限制吗?

裁判要旨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另外,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违约方亦不能证明违约金超过了其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违约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合同法解释(二)》中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没有事实根据。

案件索引

《普安县人民政府、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238号】

案情简介

普安县政府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太平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太平洋公司负责承建普安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对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工期,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本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每拖延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后太平洋公司逾期竣工,普安县政府逾期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按照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确认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普安县政府向最高院上诉认为认为按日千分之一(即月息3%)计算违约金,违反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月息不能超过2%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

争议焦点

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付款迟延的违约金计算是否受《民间借贷规定》月息不超2%的限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及标准亦无不当。

首先,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

其次,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普安县政府亦不能证明一审判决判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其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普安县政府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没有事实根据。而太平洋公司虽然称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错误,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亦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太平洋公司的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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