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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发布时间:[ 2016-08-11 ]      浏览:( 1674 )

■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并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本报讯  (记者  罗书臻)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经商中央编办同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发至各高级人民法院。

    《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以及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等。

    关于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辖,《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方案》要求,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并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方案》还要求,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就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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