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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小修”
发布时间:[ 2016-11-22 ]      浏览:( 1713 )

    尽管受到很多从业者的关注,但破产管理人的办法草案一旦审定,改变的几率非常小。

  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公司管理机构官员表示,办法草案已听取了工商界的意见,并经过官方反复酝酿,迹象表明办法不会有太多变化。

  在本月,破产管理委员会很有可能完成管理办法草案的修订。上个月,政府在破产法下制定了六部有关破产的管理办法草案,且在10月31号前向民众公示。

  该领域的专家、从业者强调,该草案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委派和注册的标准显然有问题。他们说,这些规定过分强调个人会员的作用,而不是在处理上具有强大资源的企业或公司。

  Trilegal律所合伙人Harsh Pais质疑:“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律所非常适合处理破产案件,但是其中一半的合伙人不具有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办法禁止社团成为破产管理人。”

  办法草案不允许处于两年成立过渡期的合伙制企业作为破产管理人,在此期间执业破产事务责任由从业者个人承担。

  破产管理办法限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公司接手处置破产事务。专家称,这在建立司法审查破产案件的地区中不常见。

  Khaitan律所合伙人Ashwin Bishnoi认为:“在英美这样的国家,大量的破产案件是由大公司主导的,像奥迈企业顾问公司这样的专业公司处理大量复杂的破产案件。”

  在IBBI,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选任仍需要更详细和清楚的标准。15年的工商业从业经验就允许注册为破产管理人,这个标准似乎有点宽泛。

  安永金融服务的合伙人兼区域经理Abizer Diwanji说:“我认为草案应该更加的清晰具有操作性,这样可以让适格的人第一时间得到认证,并建立一个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团体。”

  Diwanji补充道,管理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就现在的草案而言并没有充分解决该问题。破产管理人是责任重大的司法类职业,需要有关赔偿条款规制他们的行为使其切实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为办法草案解释道,管理办法中的申请流程对于确定管理人资格已经足够严格。法律规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不超过二十位占比数额高的债权人执行事务。这些债权人决定、推荐破产管理人执行处置程序。前文的官员说:“债权人从内心讲都是希望破产程序成功,他们会确保进入管理层的人员是最合适的。”

  他补充道:“一个人被选任为破产管理人,他的责任不可能是有限的,这点是很清楚的。因此,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被选为破产管理人士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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