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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执转破”让市场更健康
发布时间:[ 2017-04-26 ]      浏览:( 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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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破产法实施10周年。我国破产制度从无到有,取得长足进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向纵深推进,部分企业面临关停并转,此时通过申请破产,部分企业可以有序退出或兼并重组。

 

  “然而,由于认识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制约,破产制度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机制还不健全,许多企业成为僵尸企业,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突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积极探索“执行转破产”,有效促进资不抵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推动部分企业起死回生,化解执行积案,淘汰落后产能,维护社会稳定。

 

  对企业破产存在认识误区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大大降低,2016年全国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与此同时,每天也有大量企业退出市场,但通过申请破产退出的只占极少比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虽然同比上升53.8%,但与全国每年关停的企业相比,数量微乎其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分析,破产遇冷的原因主要有:

 

  传统观念面子思想束缚。一提到“破产”,许多人的第一印象是散伙分家,是件晦气事。深圳中院审判长李雪松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家企业因高利贷,资金链断裂,法官提示这家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然而企业主坚决不同意,觉得“破产了,会被同乡耻笑,无脸回老家。”半年后企业主积极申请破产,原因是半年来,什么实质问题都没解决,但利息越背越高。

 

  债务人对破产认识不清。在许多国家,破产意味着保护,一旦申请破产保护,企业的债务立即停止计息,而且没有罚息,执行案件也全部暂停,由此企业可以得到喘息机会,对优质产能而言,如果有新的投资人接手,完全可以重整企业,使企业起死回生。由于认识不清,一些债务人只想着“跑路”甚至跳楼,也不知道选择破产程序保护自身。

 

  债权人对破产仍有顾虑。一些债权人认为,只要企业在,债权就在,企业一旦破产,债务人就不复存在了。于是他们坚持通过等待执行、上访、找讨债公司讨债。其实破产程序是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的程序,职工也可以利用破产程序要求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获得报酬,并得到妥善安置。

 

  不履行清算,责任惩罚轻。现行立法对于企业法人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惩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这是破产遇冷的深层次原因。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副庭长岳燕妮说,许多国企停止经营后,有政府部门组织破产清算,但是民营企业一旦出现经营困境,如果缺乏清算意识,一跑了之,企业就成了僵尸企业,不仅占用大量社会资源,还存在风险隐患。

 

  探索部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

 

  早在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市场性质的破产制度规范,为此后的《破产法》打下雏形。同年,深圳中院成立公司清算与破产庭,探索破产审判和破产制度。2016年,深圳法院全年审理破产案件412件,同比上升46%;审结120件,同比上升46%。在审案件和结案量均创历史新高,继续位居全国同级法院前列。

 

  深圳中院副院长胡志光介绍,从2012年开始,深圳中院开始尝试对执行案件中可以通过破产途径解决的案件进行释法提示,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俗称“执转破”。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执转破”意见,进一步打通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最后一公里”。

 

  深圳福田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一起上百工人讨要工资的执行案件时发现,与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相比,工人往往是最后发现企业有倒闭风险的,等工人到法院起诉讨要工资时,企业仅有的资产可能已被有关单位申请查封了。如果按照执行程序,先来后到,工人往往拿不到工资。法官建议工人申请企业破产,将案件转为破产案件,劳动报酬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这批工人如愿讨回工资。

 

  为提高“执转破”效率,201612月,深圳中院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在执行局、公司清算与破产庭之间架起桥梁。截至2017228日,深圳全市法院移送执行案件6850宗,对应办理36件破产案件。由此,每审结一件破产案件,平均可以化解190件执行案件。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关键作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充当,负责公告、申报债权、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重整方案等。管理人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者破产案件办理的质效。深圳中院通过分级考核和动态管理,让管理人开放竞争,提高水平,同时确保公正。同时,深圳中院出台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审理规程,运用简易程序对简单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1年,大大提高了效率。

 

  亟须转变观念完善制度

 

  从深圳中院的探索看,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完善破产制度;完善的破产制度,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徐阳光说,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任务重,部分企业面临关停并转,必须转变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健全配套制度,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优势,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庭庭长武永庆认为,影响“执转破”积极性的深层次原因还是观念问题。他曾经分别给困境企业债权人、陷入经营僵局企业的股东等写了4封公开信,详细介绍破产程序的好处,希望引起更多人关注。

 

  “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龙光伟认为,最初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由法院推动建立管理人分级考核办法是合理的,但这不应该成为常态,下一步随着破产法的普遍实施,对管理人的分级考核应该交给市场,比如行业协会等。

 

  胡志光认为,“执转破”化解了大量执行积案,也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但是当前“执转破”还只是单个法院的探索,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这项工作。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慈云西介绍,金融机构在破产案件中往往充当债权人角色,但由于内部审批流程缓慢,有关人员不愿、不敢担责,对一个事项发表意见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严重影响破产效率。

 

  处理破产案件,需要产生不少的费用,比如公告、债权人会议、审计、拍卖等都需要资金。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这笔费用无疑是影响其选择破产的障碍。深圳中院建立了专门的援助基金,支持企业走破产程序。但随着案件量的逐渐增大,这笔基金已经捉襟见肘。

 

  徐阳光认为,政府和社会与其投入大量资金为僵尸企业托底,不如为有拯救希望的困境企业破产重整提供资金支持。

 

  “国家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应该考虑对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选择破产程序,同时避免因税收原因加重负担,使本已得到喘息的企业再度陷入困境。”徐阳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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