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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僵尸企业”清退
发布时间:[ 2017-05-16 ]      浏览:( 1615 )

  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已正式施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借此提高佛山法院对破产管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质效,。据悉,该规定是全省法院系统首部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办案质效管理的规定。

 

  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监管之下,接管破产财产,并对其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的专门机构,实践中一般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类事务所担任。此前,该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来开展,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以及对破产审判质效要求的提高,原有的制度在时效性和动态性方面稍显不足。

 

  该负责人表示,为此,该院创新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全省法院率先发布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暂行办法),对管理人办案表现的追踪和处理上实现两个“首次”。第一个“首次”是暂行办法首次采用控制关键节点的方法监督管理人的办案效率,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完成企业接管、制作债权表、财产分配等关键工作的合理期限。如果管理人进一步违反办案期限规定,法院将依严重程度予以清算警示、更换管理人、降级、暂停选定资格等处罚。第二个“首次”则是暂行办法首次在管理人分级管理中增加动态的升降级机制,破产管理人在个案中的办案表现将实时影响其所在中介机构的评级升降以及新案选定资格。

 

  据悉,该暂行办法还针对现存管理制度中关于办案质效管理的漏洞进行补缺。如明确了指定承办人亲自承办案件的相关要求,规定中介机构具有回避情形的,也不得接受管理人聘请参加案件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管理和变现的责任,并细化了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的流程。

 

  “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佛山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上述负责人表示,利用破产程序实现“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运用法治方式化解落后产能的重要抓手,而确保破产管理人审慎履职是破产审判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今后,佛山法院将在打造高素质管理人队伍,优化管理人工作机制等方面继续探索创新,不断增强破产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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