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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现省内首例破产程序中刑事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 2017-05-17 ]      浏览:( 1612 )

公司面临破产,管理人、法院多次发出通知,公司财务却无法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后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原来公司财务刘某丽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并让丈夫将部分资料在江门烧毁。日前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也是广东省内首例破产程序中出现刑事犯罪的案件。

 

经营人中风后公司破产

 

2016年5月24日,刘某丽最终选择了自首,当时她44岁。刘某丽从年轻时一直在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公司”)工作,负责财务。大岭公司一度在业内颇有名气,实际投资人、经营人上官丁(化名)是中山比较早一批进行纸箱生意的,在圈内人脉很广;女儿上官怡(化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90%股份;刘某丽持有公司10%的股份。

 

可是,2011年10月上官丁突发中风,公司的经营局面也随之陡转直下,之前大量没有结清的货款,引来不少债权人追债。到2013年7月,有8名债权人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大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随后,法院通过摇珠,指定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接管大岭公司的破产清算。

 

欠高额债务却拿不出财会资料

 

按照程序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书是清算的必备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等,必须妥善保管这些财会材料,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时进行移交。在大岭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共有38家企业,涉案破产债务高达78076469.5元,债权人反应强烈。

 

但是,上官丁、上官怡、刘某丽,却迟迟交不出会计材料。在多次电话催促后,2014年3月,管理人向3人发出通知,分别限期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三人一番推脱,都表示不能提交。2014年6月,法院也向3人发出通知,责令3人提交资料,并召集3人召开听证会,“父女表示都在财务刘某丽那里,但是刘某丽支支吾吾也交不出来”,中山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陶香琴说。

 

2014年8月,第一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3人各罚款10万元,其间法院还对3人进行边控,限制他们出境,但仍不奏效。直到2016年3月,法院把这条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将财会资料运至江门烧毁

 

警方的侦查却发现了一件众人意料不到的事情。经查,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丽竟雇请多名搬运工及司机,将大岭公司财务室内存放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的资料)搬走。随后,刘某丽又指使丈夫将部分材料运到江门市新会区进行隐匿,最终让老公把这些财会资料直接烧毁。

 

刘某丽为什么要这么做?根据破产清算的程序,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次序为:公司职工,税款,普通债务。也就是说公司的资产首先要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刘某丽说,自己伪造了工人工资材料,把丈夫、家里亲戚的名字都加进去,借此骗取补偿金。后来为了避免穿帮,就烧毁了原有的财会资料。这一点也经法院查实。

 

财会资料都销毁了,那么如何认定涉案金额进而定罪?刑二庭法官施斌斌介绍,由于刘某丽销毁财会资料的时间早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时间,最终法院根据企业纳税额进行核算,发现仅1994年度至2008年度,可查实部分的税额已经超过220万元。据此,第一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丽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鉴于刘某丽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据悉,这是广东省内首宗在法院进行破产程序中,发现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被追刑责的案例。

 

延伸

 

破产审判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年第一法院受理9单破产案件增幅明显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环节。司法如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无疑是一个重要抓手。从中山来看,去年仅中山第一法院就审查受理了9件破产案件,为历年之最。

 

“在现实情况中,存在一批工商登记在册,但是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甚至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中山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陶香琴介绍,引导他们进行破产,对债权债务进行公平清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破产申请受理量来看,去年开始增幅明显。2015年,第一法院裁定受理1单申报债权额272万余元;2016年,该院裁定受理9单破产清算案件,共有298个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申报债权额总计达4.9亿余元,尚有部分案件仍在债权申报过程中;2017年截至目前,已经收到的破产申请有8单,均正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统计,共涉及1亿余元债权。

 

陶香琴介绍,破产企业涉及各行各业,多数在被申请破产前均为较大规模的企业。对于破产清算的平均处理时间为两到三年,其中也面临几大难点:破产企业人员下落不明、财务会计资料缺失、涉及债务总额巨大(一般都在千万以上,一些达几个亿)。另外,破产企业的财产往往较难处置,比如一些较大型、高科技的机器设备,贬值快、保管费用高;一些使用时间长的办公设备,较难出售;一些过季服装,虽评估价不低,但实际上无人购买。此外,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突出,审判工作关乎民生。

 

陶香琴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设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从公司成立起就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销毁财务资料、跑路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寻求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中山市第一法院表示,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置“僵尸企业”的推进,破产案件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审判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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